校字〔2021〕24号
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池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池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池州学院
2021年6月28日
附件:
池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五)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 (或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和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请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不应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遗失后学校可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